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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试图逃税的高净值人群恐怕要停了

来源: 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8-09-06 点击:

历经数次修改与审议之后,备受瞩目的新个税法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与之前相比,新个税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如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免征额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优化税率结构,扩大低档税率级距等等。下面详细做个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对不同收入人群的影响。

新个税法的四大亮点 1、分类到综合,更加凸显公平

所谓分类,就是把纳税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分为若干类别,按类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而综合征收就是对纳税人的各种应税所得进行统一综合征收。

新税法规定:将原先分类计税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计征,其他诸如经营所得、利息、红利等仍分类征收。

这可谓本次个税改革的最大亮点。我国从1996年就提出要实行从分类到分类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但此前一直未能实现。

分类征收的优点在于征收简便、税源易控,但是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原则,比如稿酬所得的税率只有20%,而劳务报酬所得的最高税率是40%,工资薪金的最高税率则是45%,对于从事不同职业的人来说,极易造成不公平。

综合征税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实现公平,但是对征管的要求比较高,需要先进的征管手段作为支撑。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既能体现公平,又可做到征收便利。

当然,这次税改的综合征收还不够彻底,比如它只包含了四类收入,而且也只针对个人,并没有像国外那样,增加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收。但这是我国个税迈向综合征收的第一步,未来仍有较大提升和改善空间。

2、提高免征额,工薪阶层最受益

免征额(即大家通常所说的起征点)向来都是大家最为关注的。

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免征额由此前的3500元调整为5000元(每年6万元)。

3500元的免征额是从2011年开始的,不管是考虑到居民工资水平还是生活成本的变化,甚至通货膨胀因素,都到了该调整的时候。

至于为什么定在5000元?这是依据城镇居民的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水平、劳动力负担系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三大要素测算的。

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测算,2017年我国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3900元,按照推算,2018年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4200元。所以,每月5000元的免征额,不仅覆盖了人均消费支出,而且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不过,很多人对于5000元的这个标准是不满意的,第一是觉得这个标准还是太低了,在此前的征求意见中,有不少人呼吁提高到8000元甚至10000元;第二是觉得免征额采取了全国“一刀切”的做法,并没有考虑到地区经济水平的差异。

但是,综合以前历次个税免征额的调整来看,绝对增加值都不是很大,这次也体现了一贯的特点,而且这次的提高比例为43%,再加上本次改革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实际上的扣除金额绝对远远不止5000元;至于全国“一刀切”,这也是考虑到了现实征管水平的结果,要真的在不同地区实行不同标准,那扣除标准高的地区自然就成了“个税洼地”,可能会发生把公司注册在免征额高的地区,把全国各地区员工都放在这个公司的名下发工资的现象。其导致的结果会比较难以控制,所以在现在的征管水平下,还无法实现。

3、拓宽低税率级距,倾斜中低收入者

所谓“级距”是指为实行按不同档次计税,把计税收入划分成若干区间等级,税率取决于应纳税所得额所处的对应级距。

新个税法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跟此前工资薪金税率一致,均是3%——4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拓宽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可以看出,此次级距的拓宽,只针对低税率级距,明显体现出本次税改的主导思想:即对中低收入者的倾斜,对于中高收入者,并没有太多调整,这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促进公平。

关于税率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最高45%的边际税率没有变化。此前有不少人提议降低最高税率,因为45%的税率太高,不利于高端人才引进,甚至反而强化了高收入人群的避税动机。但是最高边际税率决定着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这个税率越高,越有利于社会的收入分配公平。由于我国近些年来衡量社会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一直较高(国际上以0.4作为警戒线,我国常年大于0.4),因此这次改革,国家更多地还是考虑了公平的因素。

####4、增加专项附加扣除,解决后顾之忧

新个税法还首次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可以看出基本集中于养老、教育、医疗、住房等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支出。因此,专项附加扣除,也是民众最为称赞的地方。

在我国历次个税改革中,都是单纯提高免征额,尽管中低收入群体可以少缴税,但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收入越高的群体少缴的税额也越多,这有可能在收入分配调节方面起到反作用。所以,真正体现公平的不是改变免征额,而是要考虑个人负担的差异性,专项附加扣除的出现,对于那些负担较重、生活成本较高的人来说,无疑大大降低了税负,这对于促进公平是很有帮助的。

另外,这六项扣除的作用,除了降低税负以外,还体现出税收对社会的导向作用。比如赡养老人支出,有利于弘扬传统美德;子女教育支出,有利于鼓励结婚与生育;继续教育支出,有利于鼓励个人学习,提升居民素质等。

不过,其背后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执行,怎么去确认这些细节,都是非常复杂的,这将是对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一次巨大考验。

除以上主要亮点外,新个税法还在其他方面进行了调整:如增加自行申报、纳税人认定标准、纳税人识别号、反避税条款、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纳税信用应用等等。

不同收入人群的影响几何?

新个税法实行后,只要月工资超过之前3500的免征额,都是有减税的。但是对于不同收入人群来说,减税程度是不一样的。

本次税改的主导思想就是为中低收入者减税,降低生活成本,提高消费能力。就减税的绝对额来说,收入越高减税越多,但是从减税幅度来看,下降最大的还是中低收入者,再加上专项附加扣除的出现,使得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教育、住房等支出都可以扣除,因此中低收入者的减税力度还是显而易见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那些高净值人群。因为新个税法规定了纳税人认定标准与反避税条款。新法规定,只要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即为纳税居民,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所得都要纳税。这个规定简单易行,且与国际标准接轨。而反避税条款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对非法避税行为(如无正当理由的非独立关联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以及通过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进行避税等行为)的调整权力。考虑到我国此前已经加入了CRS(即共同申报制度,旨在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纳税行为),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将于2018年9月份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始第一次信息交换。这两项新规定将会使逃税的空间变得非常狭小。

美国有句谚语:人生在世,唯有两件事情是确定的,死亡和税收!那些试图逃避缴纳税款的人尤其是高净值人群,恐怕要停一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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